使用盜版軟件,用戶將承擔巨大的數據風險,在經濟、聲譽等多方面有巨大的危害。
盜版軟件的危害
一、盜版軟件可能暗藏或被感染有硬件侵染型病毒,可能導致計算機系統受損癱瘓。
二、盜版軟件缺少關鍵要素及相關文檔,無法完整使用,可能導致數據丟失。
三、盜版假冒行為不具有技術支持和技術維護等服務。軟件公司將不會對盜版軟件提供任何服務。
四、盜版假冒行為不具有質量保證。軟件公司不對盜版假冒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五、盜版軟件用戶不具有合法使用權,將面臨法律風險。軟件公司有權要求客戶停止使用、銷毀盜版軟件。
典型的盜版行為
一、未經許可授權擅自銷售復制軟件產品。
二、擅自修改軟件。包括繞開或修改軟件的加密措施、修改軟件密鑰內的信息等。
三、去除、掩蓋、替換、修改軟件上版權、商標及其他標識。
四、安裝已超出許可安裝數量的軟件。
反盜版假冒的相關法律
《著作權法》把計算機軟件列為受保護的作品,并規定了侵權賠償:“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法院可視具體情況判定高達50萬元的賠償,該法還增加了訴前禁令、證據保全、法定賠償等執法措施。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了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侵權者可以處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以下情形為侵犯計算機軟件版權所有人的行為:(一)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二)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四)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責任。”對前述侵權行為,侵權人應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于復第(一)項或第(二)項行為可給予可以并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對于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行為,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該條例還明確規定了對最終用戶法律責任:“對于侵權軟件應當停止使用并銷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計算機軟件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出許可范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的按復制他人軟件的侵權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權利人作品,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該條例禁止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行為,禁止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部件或者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行為。此外,該條例還禁止故意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行為,禁止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未經版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計算機軟件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